表兄妹“结婚”离婚处理的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3:56
[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两边于1988年2月按乡村习俗举办成婚仪式并同居日子,未进行成婚挂号。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作业。现两边同居期间因日子小事发作胶葛,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收取成婚证同居日子,因两边是近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制止成婚的景象,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两边不属现实婚姻,应为同居联系。该同居联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李某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恳求,不契合法令规定,本院不予支撑,裁决驳回原告李某的申述。
[分析]
本案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
观念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挂号办理法令》发布施行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属现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归于婚姻法制止成婚景象,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观念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不属现实婚姻,归于同居联系。应向原告释明,发动其撤诉,并奉告其触及产业切割部分可另行申述。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改变诉讼恳求为免除同居联系,则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不属现实婚姻。现实婚姻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挂号,但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现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成婚挂号手续,短缺方式要件。2、契合婚姻的本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日子在一起。4、发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办理挂号法令》实行前。李某和董某是表兄妹,归于法令制止成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不属现实婚姻。
二、李某和董某之间归于同居联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李某释明发动其撤诉时,要奉告其触及产业切割部分可另行申述。若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免除同居联系,则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两边于1988年2月按乡村习俗举办成婚仪式并同居日子,未进行成婚挂号。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作业。现两边同居期间因日子小事发作胶葛,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收取成婚证同居日子,因两边是近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制止成婚的景象,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两边不属现实婚姻,应为同居联系。该同居联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李某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恳求,不契合法令规定,本院不予支撑,裁决驳回原告李某的申述。
[分析]
本案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
观念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挂号办理法令》发布施行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属现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归于婚姻法制止成婚景象,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观念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不属现实婚姻,归于同居联系。应向原告释明,发动其撤诉,并奉告其触及产业切割部分可另行申述。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改变诉讼恳求为免除同居联系,则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不属现实婚姻。现实婚姻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挂号,但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现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成婚挂号手续,短缺方式要件。2、契合婚姻的本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日子在一起。4、发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办理挂号法令》实行前。李某和董某是表兄妹,归于法令制止成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不属现实婚姻。
二、李某和董某之间归于同居联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李某释明发动其撤诉时,要奉告其触及产业切割部分可另行申述。若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免除同居联系,则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