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价补偿条款是否属于商业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5:25[根本案情]
2005年6月10日,原告王玉华、纪学婵夫妻二人在五星电器公司购买海尔牌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并付出货款算计人民币9898元,被告开具了发票和送货单,两边约好6月15日送货至原告住地。被告出售人员一起向原告二人许诺,在盐城市范围内同行业商家购买电器,如低于五星电器公司所出售的各类电器出售价格,按产品差价的3倍予以赔付。
2005年6月11日,原告在苏宁电器公司得知其在被告五星电器公司处购买的海尔牌彩电、冰箱、洗衣机的价格高于苏宁电器公司出售价格629元时,即与被告交涉。被告五星电器公司出具了许诺书一份,载明:“兹有顾客纪学婵,在五星电器公司购海尔牌D34FV6-A彩电一台,价款5399元,海尔牌BCD-153TC冰箱一台,价款1599元,海尔牌XQG52-D808洗衣机一台,价款2900元。与苏宁电器公司差价629元。五星电器公司有差价三倍赔付。现顾客要求三倍赔付金额1887元。以上机型悉数原包装,绝无样机或打折机。”原告纪学婵在此许诺书上签字予以认可。同日,五星电器公司影视部要求原告到苏宁电器公司开出正规发票并许诺无条件退款。原告即按被告要求到苏宁电器公司再次购买了海尔牌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计价款9269元,并将发票交给五星电器公司。
2005年6月16日,被告五星电器公司按许诺向原告赔付了与苏宁电器公司的海尔产品出售差价的三倍1887元,并退给原告在苏宁电器公司购买的海尔产品货款9269元。6月28日,原告向盐城市顾客协会投诉,认为被告未按约好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海尔产品送货给原告,要求退款,并补偿原告有关交通费、住宿费,顾客协会调停未果。2005年11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以价格最低、优惠价等虚伪许诺误导顾客,让顾客信认为真,不再货比三家,被告的行为是一种诈骗顾客的行为。在原告提出苏宁电器公司相同产品的价格低于被告五星电器产品价格时,被告又要求原告开出苏宁电器公司同类产品的正规发票等种种限制性条件,意图是想让原告自动抛弃索赔。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格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而,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五星电器公司返还货款9898元,并补偿货款的一倍9898元,一起由被告承当原告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元,由被告承当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对产品价格的“三倍差价”的许诺,实质上是让利于顾客的一种优惠价格方法,因为苏宁电器公司出售的海尔产品价格比被告低629元,被告已按许诺付出了差价三倍的赔款1887元,正说明晰被告的诚信。一起,被告当庭表明还乐意交还差价款629元,恳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两边持续履行合同。
[裁判关键]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则,作出(2005)亭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定:被告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盐城大卖场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退给原告王玉华、纪学婵人民币62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85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算计1150元,由原告担负1000元,被告担负150元。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近年来,为了应对剧烈的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顾客和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许多商家纷繁在价格和服务上推出新的行动,许诺对产品差价进行补偿便是其间一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许诺产品差价补偿,是否构成商业诈骗。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号发布的《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第三条将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欺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的等十三种虚伪或许不合理手段诈骗顾客的行为列为诈骗行为。被告作出的“盐城市范围内同行业商家购买电器,如低于五星电器公司所出售的各类电器出售价格,按产品差价的3倍予以赔付”的条款,是对价格的一种许诺,即确保五星电器公司出售的电器假如不是最低价格,被告乐意以三倍差价补偿。市场经济,决议价格的要素存在多元性,因而价格变化多端,有或许呈现一天一个价的状况,被告不或许经过监控其他商家的产品价格,随时调整自己的产品价格。因而,被告许诺顾客,只需发现不是最低价,被告乐意承当三倍差价,此种许诺除了可认为商家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外,给顾客也得到了实惠,因而,商家并不存在诈骗的成心,被告的行为并不同于《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第三条第四项罗列的以“最低价”等虚伪或许不合理手段诈骗顾客的行为,而是一种合理的产品促销行为,故不应该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则,对原告提出的补偿一倍丢失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