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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2:40
一、要搞清所争议的合同是否归于托付合同
这就要求把握托付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托付合同的概念
(1)托付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
(2)托付人能够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许数项业务,也能够归纳托付受托人处理悉数业务。
(3)托付人能够托付一人或许数人处理托付业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业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职责。
(二)托付合同的特征
(1)标的是劳务,归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托付人业务为意图的合同。所谓托付人的业务,是指与托付人有利害联系,托付人若不托付处理就不得亲身为之的业务。托付业务能够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业务,也能够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业务。能够是法令业务,也能够对错法令业务。有必要由托付人亲身处理的业务不能托付。不能托付违反法令强制性规则或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业务。
二、托付与署理的联系
两者简单混杂。署理联系的发作依据署理权,分为法定署理、指定署理和托付署理。法定署理、指定署理是依据法令规则、或许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与托付没有联系。只要在托付署理的状况下,才干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同等:
(1)托付联系是署理联系的根底。托付联系处理的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联系;署理联系处理的是署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联系,是署理权的行使。
(2)署理有必要是法令行为,托付不一定都是法令行为。
(3)署理权的构成归于单独授权,托付合同归于两边合议。
(一)要搞清归于何种署理
合同法除持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署理的规则外,学习英美法系,初次供认了隐名署理的合法性。然后使署理有了显名署理和隐名署理的差异。往后遇到有关托付合同胶葛时,就要首要搞清归于何种署理。
(二)显名署理与隐名署理的概念
(1)显名署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则的署理。即:署理人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在署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其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直接承当的署理方法。显名署理的杰出特点是署理人有必要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令含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署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署理。中心是署理人(合同法中运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署理人(合同法中运用的是托付人的概念)的授权规模内进行署理活动。隐名署理的杰出特点是署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令含义的民事活动。隐名署理的法令结果承当与显名署理的法令结果承当有不同的规则。
(三)区分显名署理与隐名署理的含义
显名署理和隐名署理的准则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则。咱们国家的民法准则本来规则的署理品种有托付署理、法定署理和指定署理,会集表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实行的实践景象看托付署理居于中心位置。其时从立法的视点没有显名署理与隐名署理的区分,司法实践只供认显名署理的存在,不供认隐名署理的存在。这种规则无法妥善处理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呈现的外贸署理胶葛问题。因为外贸署理中的署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归于托付合同,收取的署理费十分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依据原有的民事法令,因为没有署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署理活动民事职责怎么承当的规则,而一旦在署理过程中呈现外方或许托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状况,外贸署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当悉数职责。收取的署理费过低与其要承当的职责过大,显着违反民事活动的公正准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维提出要表现一致性,杰出实用性,着重与世界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状况,在这次拟定的一致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署理准则中区分显名署理和隐名署理的长处,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署理的内容,然后有效地处理了外贸署理胶葛职责不公正的问题,使我国的署理准则愈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署理虽然是从外贸署理中呈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规模却并仅不限于外贸署理,而是适用一切这类署理胶葛。别的,显名署理与隐名署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则,而是学了解说。
(四)隐名署理当事人的民事职责承当
显名署理当事人的民事职责承当我们比较了解,在此不作剖析。隐名署理当事人的民事职责承当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则,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要点剖析。
依据第三人在缔结合一起是否事前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署理联系,能够把隐名署理区分为两种,即:事前知道的隐名署理和事前不知道的隐名署理。
1、事前知道的隐名署理的职责承当
事前知道的隐名署理是指署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规模内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第三人在缔结合一起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署理联系的景象。这时假如没有切当依据证明该合同只束缚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束缚托付人和第三人,也便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所发生的权力职责联系,由托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实行。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发生胶葛,由此发生的民事职责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便由职责人承当,受托人一般不承当合同违约的民事职责。合同法第402条的在外条款中所称的切当依据我的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缔结合一起,在该合同中直接清晰了本合同的权力职责联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实行,与托付人不发作法令联系的景象;或许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或许胶葛发作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替代托付人实行职责的协议的景象。
2、事前不知道的隐名署理的职责承当
事前不知道的隐名署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一起,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署理联系的景象。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发生胶葛,因为违约原因的不同当事人职责的承当方法也有所不同。详细分为两种状况:
(1)第三人违约,托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状况下,受托人应当向托付人发表第三人,托付人因而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力,这就称作托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力的行使有一个破例约束条款,便是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结合一起假如知道该托付人就不会缔结合同的在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许不知道,这儿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职责的问题。依据谁建议谁举证的举证职责承当准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职责。托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力时,第三人能够向托付人建议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托付人的直接抗辩权。
(2)托付人违约,第三人挑选权的行使。在托付人违约的状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发表托付人,第三人因而能够挑选受托人或许托付人作为相对人建议其权力,这种挑选便是第三人挑选权的行使。合同法一起规则,一旦第三人挑选了受托人或许托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力行使的目标后,第三人不得再改变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托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托付人能够向第三人建议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要搞清当事人的职责与职责
(一)受托人的职责与职责
(1)受托人依照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业务(按要求完结,忠诚职责)。需求改变托付人指示的,应当经托付人赞同;因状况紧迫,难以和托付人获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托付业务,但过后应当将该状况及时陈述托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托付业务(亲身处理)。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能够转托付(转托付分经托付人赞同和不经赞同两种景象)。转托付经赞同的,托付人能够就托付业务直接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职责。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迫状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
(3)受托人应当依照托付人的要求,陈述托付业务的处理状况(陈述职责)。托付合同停止时,受托人应当陈述托付业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获得的产业,应当转交给托付人(交给职责)。
(5)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赔偿丢失(差错承当职责准则)。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赔偿丢失。受托人逾越权限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当赔偿丢失。
(二)托付人的职责与职责
(1)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业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业务垫支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归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酬劳。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托付合同免除或许托付业务不能完结的,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付出相应的酬劳。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
(3)赔偿丢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不行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到丢失的,能够向托付人要求赔偿丢失。托付人饱尝托人赞同,能够在受托人之外托付第三人处理托付业务(另托付)。因而给受托人形成丢失的,受托人能够向托付人要求赔偿丢失。
四、遇到托付合同停止时,要剖析停止的原因和职责
(1)一般状况下,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因免除合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丢失。也便是说因免除合同形成的丢失采纳的是差错职责。
(2)托付人或许受托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破产的,托付合同停止,但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依据托付业务的性质不宜停止的在外。因托付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的利益的,在托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接受托付业务之前,受托人应当持续处理托付业务。因受托人逝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破产,致使托付合同停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及时告诉托付人。因托付合同停止将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在托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署理人或许清算安排应当采纳必要措施。
五、处理托付合同胶葛时,要注意与托付合同类似的其他品种合同的差异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送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差异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托付合同能够以托付人自己名义,也能够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有必要是经注册的法人,托付合同的受托人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对错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规范,托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付出费用,托付合同由托付人付费。
(5)行纪人能够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许出卖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托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托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令联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差异
(1)居间是供给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酬劳,不成要费用。
(4)居间职责比较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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