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典型问题的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3:48工伤疑难案子的十个处理定见
【内容提要】工伤保险法令中虽对工伤确定的景象做了详细规则,但实践总是千变万化,工伤确定中有许多疑难问题,难以直接在法条中得出答案。小编将国务院法制办及最高法院近年来对一些工伤典型问题的答复进行收拾,供咱们在实践中参阅。
一、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鄙人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
案子基本状况: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则:“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夜班员工下班后有必要在员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不听者,后果自负”。6日零时许,某员工明知公司有上述规则仍鄙人夜班后回家,路上被大卡车撞死,该案子中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能否确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鄙人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5号)中以为,员工所受损伤只需契合《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规则,就应当确定为工伤。
二、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作业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以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三、员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爸爸妈妈家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
案子基本状况:李某系六安市城区某公司员工,未婚。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清晨3点多钟下班。李某下班后,先回单位为其组织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轮休,单位又口头告诉端午节放假半日,遂驾驭摩托车回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爸爸妈妈家中(即李某户籍所在地)。19日清晨4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驭的摩托车与一小卡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公安交警部分确定,卡车驾驭员承当交通事端全责。2007年12月,李某向劳作保证部分请求工伤确定,2008年3月,劳作保证部分确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事端,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则确定李某归于工伤。李某上任的某公司不服,请求行政复议,以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组织的宿舍,其下班行为现已完结,下班后再回爸爸妈妈家,途中遭到的损伤不应是鄙人班途中发作的损伤,不能确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复函[2008]375号)以为:员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爸爸妈妈家的景象,归于《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在上下班途中”。
四、非固定居所到作业场所之间的道路是否归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号给山东省高级法院的答复: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工伤行政承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以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居处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则。
五、从头进入劳作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从头进入劳作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0号)以为,关于离退休人员从头作业后发作工伤怎么处理的问题,现行法令、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则。咱们以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作保证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效果的定见>的告诉》(中办发[2005]9号)的规则处理。该告诉规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作业期间,因作业发作作业损伤的,应由聘任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规范妥善处理;因作业发作作业损伤与聘任单位发作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任单位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作争议裁定途径处理。”
六、《工伤保险法令》规则“本法令施行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履行”,该规则溯及力怎么了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六十四条的法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4号)以为,《工伤保险法令》第六十四条(注:工伤保险法令修改后,原64条已变更为67条)规则“本法令施行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履行”。这一规则,既包含依照本法令规则的工伤确定程序确定工伤,也包含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七、员工参与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遭到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员工参与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遭到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1号)以为,作为单位的作业组织,员工参与体育训练活动而遭到损伤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的规则,确定为工伤。
八、安顿在企业的伤残武士能否享用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顿在企业的伤残武士能否享用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7]3号)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武士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规则,赞同你办提出的“对企业伤残武士已在退役前享用残疾抚恤金的,除在企业作业中构成新的伤残,或许旧伤复发外,不能重复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定见。
九、员工退休后被确诊为作业病应怎么处理工伤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员工退休后被确诊为作业病应怎么处理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2号)以为,鉴于作业病的构成具有长时间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说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时间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作能力判定被确诊为作业病的这一状况,咱们以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能够依照《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详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践状况处理。
十、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确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答复以为,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证部分供给的根据不能排除非作业原因导致逝世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确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