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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内上市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3: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则,公司揭露发行新股,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健全且运转杰出的组织机构;
2 具有继续盈余才能,财政状况杰出;
3 最近三年财政会计文件无虚伪记载,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现在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发行的条件,未来开设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将会有所下降,但不会低于《证券法》规则的最低条件。
企业揭露发行股票除了满意上述条件外,还需满意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合规性要求,如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共七十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条件给予了清晰具体的界定。其间,第三十三条规则,发行人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越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核算根据;
2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越人民币5000万元;或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收入累计超越人民币3亿元;
3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饲养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份额不高于20%;
5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末补偿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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