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违约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2:56
违约职责是指在当事人不实施合同时,所应承当的补偿危害、付出违约金等职责。
违约职责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实施合同债款的行为发作今后,应该依何种依据使其担任。这种依据实际上表现了法令的价值判别。例如,针对现已发作的违约行为,法令适应以当事人的差错,仍是应以现已发作的违约结果作为判别规范,而使违约当事人承当职责,这便是归责准则的内在地点。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职责的判别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有必要遵从必定的准则,然后正确确定职责。依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职责的归责准则方面,首要选用了差错职责或严厉职责准则。
在我国《合同法》拟定的进程中,大多数的学者建议选用严厉职责。他们以为严厉职责有这样几个长处: 
榜首,在严厉职责准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没有实施合同职责的现实,即证明被告未实施或许实施不符合合同约好或法令的规则。既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关于不实施有差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关于不实施无差错。这样,实施严厉职责大大减轻了非违约方的举证担负,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比较便利裁判。 
第二,在严厉职责准则下,使得不实施与违约职责直接联络,有违约行为就有违约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严厉对待合同,有利于保护合同的严厉性。 
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等国际条约大多选用严厉职责准则。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比方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职责或许实施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施、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损失等违约职责。”第109条也规则:“当事人一方未付出价款或许酬劳的,对方能够要求其付出价款或许酬劳。”这些规则显然是对严厉职责的规则,而没有考虑片面差错。也便是说,依据这些规则,不需要证明违约方片面上是否有差错,就能够要求其承当职责。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现已将严厉职责作为一般的归责准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