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2:00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规则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对法定婚龄及制止成婚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则。为了保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成婚的条件与程序,保证婚姻的合法建立,防备和削减婚姻胶葛,《婚姻法》对违背这些规则的成婚在第十条作了具体规则,即无效婚姻的规则。严格地说,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类型,它仅仅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即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这些法定条件大体分为不符合成婚的方式条件;当事人意思表明瑕疵重婚的;近亲成婚;未达适婚年龄;患有不宜成婚的疾病等情况。我国《婚姻法》将这几种情况归纳为肯定无效婚姻与相对无效婚姻。笔者在这里仅对无效婚姻进行具体的论说。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
1、重婚的这一类型的无效婚姻是因违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无效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制止成婚。对违背这一制止性规则的既构成无效婚姻的第一种类型。重婚是指有爱人者再行成婚的违法行为,也便是已有婚姻关系存在的人,又与别人订立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即存在“前婚”与“后婚”。重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没有免除,又与别人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没有免除,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仍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一起这种重婚如触犯了刑法还应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说重婚的无效婚姻中最严峻的一种。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姻法第七条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作为成婚的制止性条件作了规则,违背这一规则而订立的婚姻称为近亲婚。系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则的无效婚姻的一种景象。婚姻法对必定范围内的血亲成婚作了制止性规则的原因在于自然规则与婚姻品德规则的要求,一起也是古今中外的常规。依据优生学与遗传学的原理子代来源于亲体,人体细胞染色体一半来自于母亲,一半来自于父亲。爸爸妈妈子女间有1/2的相同基因,祖孙或同胞兄弟姐妹间有1/4的相同基因,伯叔姑与侄子女间、舅姨与甥子女间有1/8相同基因,而相同基因越多的人通婚,子代的隐性遗传病比率越高,相同基因数与隐性遗传病发病率成正比。因而,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简单将精神上和生理上的缺点及遗传性疾病传给子孙,损害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的进步和人类的开展。据统计,人类大约有4000多种疾病归于遗传性,仅隐性遗传一类就有1000多种,如白化病、先天性发呆、癫痫等。而隐性遗传病中近亲成婚的发病率比非近亲成婚的发病率高150倍,出世婴儿的死亡率高3倍多,而我国的遗传性疾病的人数又较高,其间仅发呆患者就有500万左右,如有的偏远地区的亲家村,痴人患者占全村人口的8%。构成这种情况的直接大原因在于“姑表成婚,亲上加亲”的旧婚姻风俗观念形成的。因而,制止近亲成婚是自然规则的要求,一起血缘过近的亲属通婚也不符合我国民间的婚姻风俗及长幼有序、尊卑有其他传统品德观念,与我国五千年文明史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