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
事故损害
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定:辆发作交通事故的停运丢失、替换交通工具
交通费闯祸方应补偿;
第十五条因路途交通事故形成下列财产丢失,当事人恳求侵权人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修理被损坏车辆所开销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许无法修正,为购买交通事故发作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适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送、旅客运送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合理停运丢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持续运用,所发生的一般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