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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22:29

离婚时继子女育婴权的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胶葛,如其有子女,不只触及到夫妻之间的离婚问题,并且必定触及到离婚时,子女应该由谁育婴的问题。假如对子女的育婴问题处理欠好,势必会形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影响下一代的健康生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而对重组家庭,离婚时对继子女的育婴权的确认就更需求咱们慎重对待,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重申我国婚姻法令对离婚后继子女育婴问题的有关规则,保证继子女育婴教育权力得以完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作者正是依据此主旨,经过对以下事例的剖析,对有关继子女育婴权的法令问题作个开始讨论。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秀(女)与被告宋志(男)于1988年9月挂号成婚。宋志系再婚,刘秀成婚时带有一名非婚生女宋丹(1987年10月15日出世)。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因性情不好及日子小事常常发作对立,刘秀于1997年10月离家出走,两边分家至今。宋丹也一向随宋志日子,由宋志对其育婴教育。后刘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育婴女儿宋丹。宋志辩论附和离婚,子女由谁育婴应尊重孩子的挑选,宋丹表明愿随宋志一同日子,宋志亦要求育婴宋丹。由此,引起本案的纷争。
二、事例剖析
本案首要触及离婚后继子女育婴的法令问题,要讨论离婚时子女育婴权的确认,首要要清晰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法令联系,是否构成育婴联系是确认育婴权的条件,假如没有构成育婴联系,就不存在确认育婴权的问题。所以,笔者在本文中首要对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联系及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构成育婴联系的规范进行了讨论,然后再剖析离婚时子女的育婴问题。
(一)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类型
   非亲生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包含很多种,与本案没有联系的本文就不再触及。仅剖析一下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联系。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联系是一种姻亲联系。所谓姻亲,是指以婚姻联系为中介而发作的亲属。男女成婚今后,爱人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则发作姻亲联系。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由婚姻联系派生出来的姻亲联系,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作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应视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实践日子状况而定。在实践日子中,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联系首要有两种状况: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现已成年独立日子,没有对继父(母)尽奉养责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爸爸妈妈供给日子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育婴教育。此类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为是法令拟制直系血亲联系。法令上并没有规则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育婴责任,是否育婴应以自愿为条件。
(2)育婴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没有成年,他们随生爸爸妈妈一方与继父(母)共同日子时,继父(母)对其承当了部分或悉数日子教育费。或许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时刻进行了奉养抚助,亦视为构成了育婴联系。已构成育婴教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两边享有爸爸妈妈子女间的各种权力,承当相应的责任。此类继子女与生爸爸妈妈、继爸爸妈妈之间构成两层权力责任联系。未成年子女能够一起承受生爸爸妈妈与继父(母)对其的育婴,将来成年后还要实行奉养生爸爸妈妈、继父(母)的责任,并能够承继生爸爸妈妈、继父(母)的遗产。
(二)继爸爸妈妈子女间是否构成育婴联系的规范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构成育婴教育联系,是区别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有无权力责任的依据;关于在什么状况下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才算构成了育婴联系,婚姻法未作规则,实践中也未构成一致的规范。首要理论观念有:(1)以继爸爸妈妈担负了继子女悉数或部分日子费和教育费为规范;(2)除(1)外,继爸爸妈妈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日子,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日子上的照料。即便未担负育婴费用,也应以为构成了育婴联系;(3)以为只需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起共同日子,就能够确认他们构成了事实上的育婴教育联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原意解说,笔者底子附和第2种观念。此外,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进行育婴教育是否需求到达必定的时期,始能以为构成育婴联系,法令并无明文规则。假如育婴的时刻较短、或是仅为临时性的、或断断续续的,是否能够以为已构成育婴联系呢,这些问题不能处理,会直接影响《婚姻法》的施行,简略引起纷争。近年来有人提出继父(母)与受其育婴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间始能确以为构成了育婴联系,以补偿这一缺点。笔者以为此种观念不甚稳当,是否构成育婴联系应依据详细个案进行剖析。就本案而言,在宋丹生母刘秀与其继父宋志成婚的十几年中,及刘秀离家出走的几年中,继父宋志承当了育婴教育宋丹的责任,能够说他们之间构成了育婴教育联系,发作了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
(三)、离婚后子女育婴问题
   爸爸妈妈离婚,并不导致爸爸妈妈与子女联系免除。婚姻联系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归于两种彻底不同的社会联系。为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生长,关于爸爸妈妈离婚后子女的组织,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归纳考虑爸爸妈妈两边的经济条件、日子环境等状况。在我国,爸爸妈妈离婚后,法院一般判定子女随爸爸妈妈一方共同日子,他方有探视权。而对离婚时子女育婴权的确认问题,《子女育婴问题定见》规则了部分详细的规范,但笔者以为,只需这些详细规范是不能处理实践日子中某些案子的继子女育婴问题,即咱们不只需规则子女育婴权确认的一般规范,还要规则特别案子中的特别规范。
1、离婚时子女育婴权确认的一般规范
   咱们说离婚不改动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但必定发作日子方式的改动。本来与爸爸妈妈共同日子的子女,必定只能与爸爸妈妈中所得一方日子。离婚后与子女日子的一方,称为直接育婴方。关于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育婴,依据《子女育婴问题定见》,有以下详细的规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当然爸爸妈妈两边也能够协议随父方日子,只需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即可,如女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即便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和男方日子: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2)有育婴条件不尽育婴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与女方均要求子女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因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庆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父方与母方育婴子女的条件底子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10周岁以上子女。爸爸妈妈两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作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2、离婚时继子女的育婴权的特别规范
依据血缘的原因,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与不好其共同日子的爸爸妈妈间仍存在权力责任联系,生爸爸妈妈仍对子女有育婴教育的权力和责任,而与继爸爸妈妈构成了育婴联系的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也构成了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因而,继子女和与其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生爸爸妈妈间是两层的权力责任联系。那么,离婚时,关于继父(母)有条件且要求育婴继子女的状况,就不能简略地确认生爸爸妈妈有当然的育婴权,需求归纳考虑两边的条件及子女的志愿来确认育婴权的问题。
   1)“血缘联系榜首准则”,亲生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天然的血亲联系,具有唯一性,不行更改,不行代替,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要素而改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附和持续育婴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育婴。
   2)依据“子女利益”准则来确认育婴权。
假如继子女与继父(母)因为长时刻共同日子而构成了育婴联系,那么,构成了育婴教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相责任,与亲生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是相同的。继父(母)与生母(父)间因离婚而使婚姻联系归于消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现已构成的育婴联系并不彻底消除。那么,在离婚时,现已构成育婴联系的继父(母)也应有权来育婴继子女。那么,在生爸爸妈妈与继父(母)均要求育婴子女的状况下,处理育婴权的问题就要首要考虑子女的利益,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生长为规范来挑选直接育婴方,即“子女利益”准则。比较各国立法,咱们能够发现,一般来说,法院决议子女之直接育婴方时,以“子女利益”为底子辅导原理,但“子女利益”十分笼统,怎么判别在何种状况才契合子女之利益,极为困难。正如台湾学者林秀雄所说,所谓子女之利益,不该只管现在,尚须考虑未来之利益。而美国关于子女直接育婴方之决议基准,大约有七:1、子女的福利——此为法院最早考虑之点。2、子女的意向——应考虑已到达有判别才能年纪的子女的期望。3、子女之年纪、健康及性别——子女年幼、不健康或为女孩时,以母亲作为直接育婴人比较适宜。4、将来之家庭环境,结交联系及子女之各种时机。5、爸爸妈妈之性情、恰当性——直接育婴方应是最恰当的爸爸妈妈一方,以契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决议恰当与否时,法院应考虑爸爸妈妈之性情、健康、气质、才能等。6、爸爸妈妈之经济状况。7、爸爸妈妈之要求及个人的期望。
  本案中,因宋丹长时刻受宋志的育婴教育,两边现已构成育婴教育联系,且刘秀离家出走对宋丹不尽育婴责任,母女爱情现已疏远。在宋志与刘秀离婚诉讼中,宋丹一向提出要求由宋志育婴,不附和由其生母育婴,宋志也表明乐意育婴宋丹,故宋丹由宋志育婴比较对宋丹而言比较有利,契合“子女利益”的准则。
三、定论
离婚爸爸妈妈应当把子女的利益方在首位,在权衡两边育婴优势的条件下,妥善处理好育婴权,为子女供给杰出的生长、教育环境,把因离婚对子女形成的损伤降到最低程度。本案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用了律师的定见,以为从有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准则处理,考虑到刘秀对子女长时刻不尽育婴责任,宋丹又表明乐意由宋志育婴,依据子女定见,判定宋丹由宋志育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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