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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性质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3:30
行政协议即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式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法。用好行政协议将有助于清晰政府与商场间的联系,进步经济效益。关于详细什么是行政协议,法令也有着清晰的规则,那么行政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呢?怎么确定呢?江西律师搜集了行政协议的性质的相关材料,为您详细分析行政协议性质确定问题,欢迎阅览!
一、行政协议的界说
行政协议,也叫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到达保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完成行政管理方针之意图,与相对人之间经过洽谈一致达到的协议。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经过行政合同,一般公民能够以活跃的权力方法而不仅仅是担负责任直接参与施行行政功能特别是经济功能;行政合同的广泛运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独指令的行政组织,以洽谈的方法提出要求和责任,便于公民了解,简单形成承受和附和,然后削减因两边利益和意图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发明和谐社会。
二、行政协议的性质确定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完成行政管理方针而签定的,因而,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与,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有必要有行政机关参与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
2、行政合同的意图是施行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定行政合同的意图是完成行政管理功能,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本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建筑路途、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定的一起出资建造合平等。
3、行政主体关于行政合同的实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定合同是为了本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定行政合同是完成行政管理方针,保护公共利益。因而,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实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详细体现为对合同实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独改变权宽和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要在合同缔结后呈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或法令方针的严重调整,有必要改变或免除时,才干行使单独改变、免除权。由此形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危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两边当事人由于实行行政合同发作争议,受行政法调整,依据行政法的相关准则,经过行政救助方法处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行政协议性质确定问题的详细分析,应当留意的是行政协议中当事人有一方必为行政主体,当两边当事人因实行合同发作争议时,经过行政救助方法处理。如果您还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问,能够在听讼网进行咨询,听讼网专心于供给专业的法令咨询服务,随时预备为您处理各类法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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