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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需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1:22
风险驾驭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建立的,其时处理的最主要的问题是醉酒驾驭的问题,然后呈现的校车安全得到重视。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校车安全问题也归入刑法处分的规模,下文为我们具体回答。
风险驾驭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峻超载办理人需担责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风险驾驭罪的修订
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驭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事务或许旅客运送,严峻超越额外乘员载客,或许严峻超越规则时速行进的;
“(四)违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规则运送风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有前两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风险驾驭罪中的第三项与第四项便是本年新增的内容。
二、法令解读
从事校车或旅客运送严峻超员,从本来的最高2000元罚款上升为处拘役并处分金;从事校车或旅客运送严峻超速从最高2000元罚款可并撤消驾照上升为处拘役并处分金;违背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规则运送风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从本来的行政处分上升为处拘役并处分金。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就近履行的,短期掠夺违法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惩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越一年。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比较,机动车的所有人、办理人再也不是早年那样能够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职责,是需求担责的,这是一个新增的条款,由本来的行政处分上升为处拘役并处分金,这对车辆的所有人、办理人来说,脑中“安全”这根神经要一直绷紧,不然即使是雇佣的司机,也会跟着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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