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0:45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促进和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运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造、房子建造,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许出售、租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应当依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准则,实施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严格控制零散建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担任与房地产开发运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谐处理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方案、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帮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契合《法令》第五条规则的条件,其间,在设区的市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在县级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挂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求挂号进行检查时,应当书面寻求本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定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寻求定见之日起10日内出具检查定见书,作为企业挂号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挂号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存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规章;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任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物、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运营成绩等,对存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报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批阅,收取资质等级证书;须报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批阅的,由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审阅后予以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