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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审查程序有何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0:54

问:请求吊销国内判决判决和涉外、涉港澳台判决判决的检查程序有何不同?
答:一、法定的吊销景象不同。在请求吊销国内判决判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判决吊销的景象为:1、没有判决协议的;2、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委员会无权判决的;3、判决庭的组成或判决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4、判决所依据的依据是假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依据的;6、判决员在判决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在请求吊销涉外、涉港澳台判决判决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吊销的景象则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缔结判决条款或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2、被请求人没有得到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或许因为其他不属于被请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3、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程序与判决规矩不符的;4、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二、吊销报批程序不同。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吊销涉外判决判决有关事项的告诉》,对法院吊销涉外判决判决树立陈述准则,判决吊销之前须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检查;高级人民法院赞同的,将其检查定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判决吊销。涉港澳台判决判决的吊销也适用该陈述准则。国内判决判决则没有树立吊销陈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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