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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原公司签保密协议,与单位签定保密协议能得到补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9:17
咱们知道,有的职工在作业的时分,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单位的中心秘要,为了避免秘要被走漏,也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单位或许会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那么,与单位签定保密协议能得到补偿吗?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深圳某研制公司任职,担任技能支撑部司理,2013年6月离任,公司要求签定保密协议:要求刘先生确保不将本公司规划信息、产品信息、运营信息走漏给第三方,或许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2个月后,刘先生在新公司上班,签定竞业制止协议时,公司奉告职工,职工离任后,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刘先生想到为原公司保存商业隐秘,原公司就应按竞业约束的条款付出其补偿。原公司回绝其要求,不给他发放经济补偿。所以,刘先生便提出申述。裁定机关审理后,以保密约好不属于竞业约束,该公司未约束其离任后工作为由,未支撑其诉求。请结合事例剖析,公司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是否要付出保密费?
【法令解读】
公司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公司不需求额定付费。保密责任不是竞业约束,单位不需额定付费。从法令层面讲,负有保密责任的职工,即单位高档管理人员及触及技能类的职工遵循该隐秘是法定责任,且不需求单位付出相应的费用。竞业约束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职工约好在职工离任后制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赛事务联系的事务。保密责任与竞业约束的差异在于:保密责任是法定的,不管职工与单位是否有清晰的约好,其在职期间和离任今后均应实行该责任;竞业约束则是两边约好的,没有约好不用实行。假如劳资两边签定了竞业制止协议,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协议才有用。本事例中,因为原公司要求刘先生实行的是保密责任,不是竞业约束,故其要求经济补偿的恳求未得到法令支撑。此外,新公司与刘先生签定的是保密协议,清晰界定了离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才能够正式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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