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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的在哪几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4:59
各种状况下工程转包的法令职责分配和法令结果
第一种状况:合法分包的状况下,修建工程总承揽单位按照总承揽合同的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职责。这儿的连带职责主要是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职责,一般不触及不合法所得的收缴等职责。
第二种状况:劳务分包的特有规矩:工程分包制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人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当然总承揽人也能够进行劳务分包,而且劳务分包无须发包人认可。相对应地,在劳务分包的条件下,劳务分包人是自行办理的,在未与发包人签定合同的状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联系的承揽人担任,不直接对发包人承当职责;在未与总承揽人签定合同的状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联系的合法的分包人承当职责,不直接对总承揽人承当职责。
第三种状况:承揽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则,收缴当事人现已获得的不合法所得。
第四种状况:肢解发包的职责在于建造单位,相应法令结果与承揽人无关。
第五种状况:修建工程承揽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修建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4款:以诈骗手法获得资质证书的,撤消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六条修建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答应别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则的质量标准形成的丢失,修建施工企业与运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许个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六十七条承揽单位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的,或许违背本法规则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承揽单位有前款规则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许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则的质量标准形成的丢失,与承受转包或许分包的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修建法》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则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和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议;其他行政处罚,由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部门按照法令和国务院规则的职权范围决议。依据最高法院(【2009】行他字第6号)解说,“有关部门”指的是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造工程主管部门,不包括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本法规则被撤消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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