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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9:49

一 受教育权的性质
受教育权是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简直一切国家的法令都一起规矩了的权力,但在巨大的权力系统中,受教育权处于何种方位,其性质终究是什么,法学界一向争论不休。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开始知道,以抛砖引玉。
(一)公民权说
该说以为“受教育权实质是一种公民政治权力和自在,是享有主权的国民为有用行使政治权力并扩展其参政才干而要求国家协助发明文化教育的权力。”[1]也有学者将此说称为“公民主权说”,以为“受教育权是完成公民真实享有主权的必备条件”,由于“公民要真实成为主权的享有者,有必要了解根本的政治原理,清楚政治的运作及政府行事的规矩。这一切只要经过学习才干取得”。[2]日本的中村睦男先生以为,“受教育权的保证具有主权者教育的含义,受教育权是为了使国民现在和将来具有必定的政治才干,使之能安定民主主义政治。”[3]
笔者以为此说难以建立。首要,受教育权从权力主体上看应归于一切人,是一种人权,而不该仅仅归于公民,不该仅仅公民权。现代许多国家之所以将其规矩为公民权,是由于经济社会等条件的约束不能相等保证给一切人供给受教育的时机,因此在宪法或法令上只规矩其为公民权,在实践中往往是“优先”保证本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完成(而不是对非公民的其他人的受教育权彻底不予保证),但这并不能成为给受教育权定性为公民权而排挤其人权特点的理由。其次,受教育自身也并不归于政治领域,不仅仅为了政治的意图。公民受教育的意图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参加政治,有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工作开展,有的是为了生计(工作),有的是为了满意自己的求知欲,……将受教育仅仅了解为“是为了使国民现在和将来具有必定的政治才干,使之能安定民主主义政治”,无疑是偏狭的。假如说此观点是“关于受教育权实质最早的理论,盛行于18、19世纪”,[4]因此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今日假如依然坚守这样的观念,不免有政治癖之嫌,或者是国家主义的两相情愿。确实,公民受教育程度的进步有助于进步公民参加政治的才干,有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建造,[5]但即使如此,受教育也仅仅“完成公民真实享有主权的必备条件”,是民主政治的“条件”而不是民主政治自身。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对公民的当家作主是有利的,但享有受教育权不等于当家作主,而仅仅有利于“完成”其当家作主。权力和权力的完成不是一回事,不能把有利于完成某一权力当作该权力的性质,不能由于受教育权有利于完成政治权力就以为受教育权等于政治权力。事实上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不仅对公民参加民主政治有利,并且对人们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对挑选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等也都是有利的,那么受教育权在性质上是否也是人身权、人格权或信仰自在呢?以此类推,受教育权的性质能够划归为任何一类权力(也就等于未归类于任何权力),由于受教育权对任何权力的完成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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