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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苏州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1:41

  关于姑苏养老保险核算贮存额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一、1995年末前核算贮存额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作业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依照自己1995年末前的缴费薪酬和缴费年限,核算1995年末前悉数缴费年限的贮存额。
  2.核算贮存额=1995年省、市员工均匀薪酬的均匀数×参保人员缴费薪酬指数×1995年末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12% 1996年1月1日后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核算贮存额利率核算的利息。1995年末前实践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的规范,一次性添加核算的贮存额,但添加的总份额最多不超越20%。
  3.参保人员核算贮存额的缴费薪酬指数依照下列办法确认:
  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的均匀缴费薪酬指数=〔∑(Xn÷Cn)〕÷N
  式中:Xn表明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薪酬。Cn表明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市员工均匀薪酬的均匀数。N表明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践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⑵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薪酬指数均依照1.0核算。
  ⑶1985年7月至1991年末期间各年的缴费薪酬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均匀缴费薪酬指数确认:1992年至1995年的均匀缴费薪酬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末各年缴费薪酬指数按1.0核算;大于1.0的,依照1992年至1995年的均匀缴费薪酬指数核算。
  ⑷上述⑴、⑵、⑶项各年缴费薪酬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末前参保人员的实践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即为确认的参保人员1995年末前核算贮存额的缴费薪酬指数。
  二、1996年后核算贮存额
  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执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作业,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践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则确认并记载的历年缴费薪酬、历年个人账户记账份额,核算贮存额,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历年核算贮存额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核算贮存额,由社保经办组织于参保人员按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则处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核算,作为确认过渡性养老金的根据。
  2.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核算贮存额年利率为7.8%。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处理养老保险联系搬运、停止手续时,核算贮存额不作搬运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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