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3:18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借款财务贴息资金办理的告诉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运营办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安排:
为贯彻履行中心经济作业会议对创业带动作业作业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赋闲人员小额担保借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借款)作业,加强财务贴息资金办理,进步财务资金运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严格履行贴息借款方针标准
(一)小额担保借款的请求和财务贴息资金的审阅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笃守信、依法合规的准则。各级财务部分要充沛认识到小额担保借款作业关于促进作业、改进民生的重要意义,实在履行职责,加强财务贴息资金审阅,标准方针履行办理。
(二)财务贴息资金支撑目标依照现行方针履行,详细包含契合规则条件的乡镇挂号赋闲人员、作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用最低日子保证、接连赋闲一年以上,以及因失掉土地等原因难以完成作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契合规则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契合规则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请求小额担保借款财务贴息资金,能够适度给予要点支撑。
(三)财务贴息资金支撑的小额担保借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借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借款额度8万元,其他契合条件的人员最高借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借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运营和安排起来作业的,妇女最高人均借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务贴息资金支撑的个人小额担保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借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越3个百分点。财务贴息资金支撑的小额担保借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借款,财务部分不予贴息。
二、仔细做好贴息借款发放审阅作业
(五)当地各级财务部分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一起做好小额担保借款方针的安排施行作业,树立和履行借款收回职责制,实在防备和操控借款风险。妇联安排、经办担保安排、经办金融安排,要依照各自职责,仔细做好小额担保借款作业,保证借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借款经办担保安排要对贴息借款请求人的还款才能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沛评价。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取得商业银行借款的,不予供给担保。
(七)小额担保借款经办金融安排应对借款人的家庭借款记载和项目风险状况进行审阅,加强对借款资金投向的监督办理。除助学借款、扶贫借款、首套住房借款以外,小额担保借款请求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借款记载。
三、加强借款担保基金办理
(八)小额担保借款担保基金由当地财务部分筹措,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许财务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借款担保基金用于为契合方针规则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请求小额担保借款供给全额担保,为契合方针规则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请求小额担保借款供给担保。
(十)小额担保借款担保基金实施专户办理、关闭运转,专项用于展开小额担保借款担保事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安排的其他事务有必要别离办理,独自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借款担保基金的担保安排,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标准办理,小额担保借款职责余额不得超越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借款职责余额到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当地各级财务部分应中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借款的贴息资金请求,并和谐有关部分中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借款请求。单个经办担保安排的担保基金扩大倍数到达5倍时,该担保安排应立即中止展开小额担保借款担保事务。
四、完善财务贴息支撑方针
(十三)对办理尽职尽责、审阅操作标准、担保基金办理合规的贴息借款,各级财务部分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务贴息资金。
(十四)契合方针规则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借款由财务部分给予全额贴息。其间,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心财务承当贴息资金的75%,当地财务承当贴息资金的25%。
(十五)契合方针规则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借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借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心财务和当地财务各承当一半。
(十六)现行方针支撑目标以外的人群请求小额担保借款方针支撑,由当地财务部分自行决定贴息,详细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认。
(十七)对当地财务部分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借款,要与中心财务贴息支撑的小额担保借款别离办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安排履行作业
(十八)当地各级财务部分要强化职责意识,加强交流和谐,完善作业机制,进一步加强方针履行的标准办理,完成小额担保借款作业的平稳有序展开。
(十九)请各地财务部分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将本告诉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安排、经办担保安排、经办金融安排等有关单位,仔细安排做好方针履行作业。
(二十)本告诉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借款财务贴息的相关规则持续履行,与本告诉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二十一)本告诉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履行。方针到期后,结合方针履行状况和国家作业局势,进行修订完善,保证方针实在有效。
财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8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