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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诚意金能否双倍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8:31
修改同志:
今年初,我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了房子购销意向书。约好我购房一套,交纳10万元诚意金(公司出具发票上载明的收费项目为“认购诚意金”)。当我上月依照约好到公司签购房合一起,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将该套住宅高价卖给了别人。我要求公司双倍补偿诚意金,但公司以为,诚意金不是定金,无需双倍返还。请问,房价上涨后开发商歹意违约,我的诚意金可否得到双倍返还?
律师回复:
虽然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歹意违背房子购销意向书,但其无需双倍返还。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经过书面约好,一方向对方预先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实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双重性:一是合同的担保方法;二是对违约的一方具有赏罚性质。而“诚意金”仅仅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只没有定金所需的清晰的担保、赏罚性质,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清晰规则,充其量归于预付款或订金,是买家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生意问题达到开始意向的证明。另一方面,你无权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当事人交给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约好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建议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你和公司签定的意向书并没有清晰约好“诚意金”为定金,也就无法得到支撑。当然,值得提示的是,常有一些不法开发商使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短缺,有意混杂“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躲避应有的赏罚。为此,作为购房者应区别它们并非同一“金”,在签定购房合一起应当清晰所交金钱的性质,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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