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寿险免责条款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3:43黄某某于2005年12月投保保额为4000元的99鸿福分身稳妥,年交保费480多元,每年按时缴费。本年3月初,他驾驭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到营销部缴保费。途中不小心与一辆卡车发作磕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逝世,经交警处理后的事端确定为:“两边对此事端负平等职责”。稳妥条款第六条职责革除,第四款:被稳妥人在本合同收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第五款:被稳妥人酒后驾驭,无有用执照驾驭或驾驭无有用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现在咱们有几种观念在争议:一是按现金价值退保;二是按所缴的保费退保;三是按职责确定赔付50%稳妥金额;四是应予足额赔付。请问这一交通事端形成被稳妥人的逝世应按哪一种处理方式才对?
处理这一案子,应当首要调查《》和相关法令法规对案子所涉状况是否已有强行性规则,假如没有强行性规则,则应当按照两边当事人在中约好的内容来处理。关于驾驭无牌无证机动车导致自己身故这一状况的处理,笔者查阅了《稳妥法》以及相关的法令法规,并未发现对这种状况的强制性规则,因而,本案应当按照两边当事人的约好处理。
由上述状况可知,稳妥人将这种状况列于稳妥条款的“职责革除”部分。“职责革除”部分一般规则:“因下列景象导致被稳妥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稳妥职责”。稳妥条款的这一规则阐明,两边当事人对驾驭无牌无证机动车导致自己身故的处理已有约好,即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所以,应当按照稳妥条款的规则处理,稳妥人不负赔付职责。
可是,稳妥人不予补偿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便是,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现已就职责革除的景象对被稳妥人予以阐明。我国《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因而,假如在稳妥人缔结稳妥合一起,没有实行“驾驭无牌无证机动车将不能取得赔付”的阐明职责,则这一免责条款将是无效条款,被稳妥人因而身故,稳妥人仍应承当赔付职责。
可是,稳妥人不负稳妥职责,并不等于稳妥人不需交还任何费用。寿险合同不同于产险合同,产险合同一般只具有保证功用,而寿险合同则兼具储蓄与保证两层功用。违背产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稳妥公司不需交还任何费用;违背寿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导致被稳妥人身故的,稳妥人能够间断稳妥合同,一起交还一部分费用。
为什么要交还费用?这主要是寿险自身的储蓄功用决议的。寿险一般都具有储蓄与保证两层功用,特别是存亡分身的寿险,更是偏重于储蓄功用,保证的要素较少。也便是说,在被稳妥人交纳的稳妥费中,除了保证费用之外,还有作为储蓄资金的部分。从理论上说,作为保证费用的部分资金,或许因为被稳妥人违背免责条款而不予交还,但作为储蓄部分的资金,在稳妥合同间断时,应当连同利息交还给被稳妥人,这就如同在银行存款相同,存款合同间断,应当交还本金和利息。
交还的费用应是多少?在这个问题上,法令没有规则,原则上应当按照稳妥合同条款的约好。假如稳妥合同对交还费用已有约好,应依约好交还。可是,假如稳妥合同没有约好,笔者个人认为,应当以投保人是否缴足两年稳妥费为规范,决议交还的费用。已缴足两年以上稳妥费的,交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稳妥费的,稳妥公司应在扣除手续费后交还稳妥费。
笔者之所以建议这样的退费规范,是参照稳妥合同中其他免责条款在法令上的规则得来的。例如:“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稳妥人的成心杀戮行为”、“被稳妥人成心犯罪导致自己身故”等都归于寿险合同的常见免责条款。《稳妥法》对这些状况的一般处理方法便是:已缴足两年以上稳妥费的,交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稳妥费的,稳妥公司应在扣除手续费后交还稳妥费。有《稳妥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为证。
对本案予以足额赔付的观念不可取。因为稳妥人已将该事端列为职责革除事项。假如对现已列为职责革除的事项进行赔付,实乃是稳妥人对被稳妥人的退让。对本案按照职责确定赔付50%稳妥金的观念也不可取,因为寿险的赔付一般与职责的区分关系不大。交还稳妥费的观念亦不可取,因为悉数保费交还等于稳妥人对被稳妥人两年多的危险保证没有任何酬劳。本案中,被稳妥人现已缴足两年稳妥费,应当交还保单现金价值。
应当着重的是,假如稳妥合同对退费事项已有清晰规则,应当按照规则退费。不过,笔者看到,我国人寿鸿福分身稳妥条款的规则,大致与笔者的观念类似。因为关于退费没有法令明文规则,欢迎读者对笔者的观念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