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7:31【案情】一女子因年纪未满二十周岁,冒用其姐姐身份挂号成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原告刘某(男)与被告谢某(女)相识爱情后预备挂号成婚,因谢某其时年纪未满二十周岁,谢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陈并于2004年4月成婚挂号,后生一女。2010年12月,原告刘某以与被告谢某之间婚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子女进行抚育。诉讼中,谢某以为两边婚姻有用,且赞同离婚,并要求对两边的共同财产进行切割。【不合】妹妹冒用姐姐身份挂号成婚的婚姻是否有用?对此存在两种不赞同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挂号成婚,因为其未到达法定婚龄,不契合《婚姻法》规则的年纪条件,婚姻无效。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与谢某的婚姻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因而应确定婚姻有用。【分析】本案应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以为:我国对婚姻联系的建立采纳的是挂号主义,该挂号具有公示公信的法令效能,在未经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吊销前,不能直接否定其效能。事例中成婚证针对的对象是谢某姐姐与刘某,该成婚证实践建立的是被冒名人与刘某的夫妻联系的有用法令文件,对“冒名者”没有约束力。因而,冒名婚姻不具有法令效能,当事人之间从头到尾不存在法令所供认的婚姻联系。尽管这种婚姻是没有法令效能的,但并不意味着这必定便是无效婚姻。我国婚姻联系建立需求一起具有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则:“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本案中谢某的婚姻挂号是男女两边亲身去处理的,契合成婚的方式要件;别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则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景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令上规则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景象。从条文中咱们能够看出,法令规则的无效婚姻只要上述四种的法定景象,没有规则其他的景象,依据上述规则,冒用别人姓名进行的成婚挂号,不属于上述无效的景象之一。综上所述,本案不管从方式要件仍是本质要件,都不该确定为无效婚姻。依据上述的原因,笔者以为对这类案子应该作如下处理:一、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需求阐明的是,笔者不赞同乐安县人民法院曾民关于免除同居联系的观点。因为本案是“离婚胶葛”不是“同居联系胶葛”,依据“不告不睬准则”,法院不宜将本案直接改为:“同居联系胶葛”。因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联系,没有相应的成婚证明予以证明,又不具有现实婚姻的条件,原、被告的夫妻联系不建立,其离婚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而判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二、主张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因冒名骗得的成婚挂号。因为婚姻挂号机关检查不严,当事人才骗得了成婚证,终究导致处理的成婚挂号过错。法院应向婚姻挂号机关主张吊销该成婚证书。当然,因婚姻挂号机关检查不严所发生的法令结果应由其自行承当。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