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6:15
发布部分: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挂号处理,促进股份协作制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挂号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股份协作制企业是指企业悉数本钱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员工股份构成,实施劳作协作和本钱协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民主处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以其股东出资构成的悉数产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责任。
第五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拟定企业规章。企业规章对出资者和整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股份协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规章规则,并依法挂号。经营范围中归于法令、法规约束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赞同。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及其分局是本市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
第二章 建立
第七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必定人数的股东,其间员工股东不得少于5人;(二)注册本钱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三)有符合规则的企业规章;(四)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条件;(五)有标准的称号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宗旨;(二)企业称号和居处;(三)企业经营范围;(四)注册本钱;(五)股权设置;(六)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七)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数额和限额;(八)股东、员工的权力和责任;(九)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十)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出产的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发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十二)财政处理制度和利润分配、亏本承当方法;(十三)企业分立、兼并、破产、闭幕事由和清算方法;(十四)规章的修正程序;(十五)股东以为需求清晰的其他事项。企业规章有必要经股东大会赞同。
第九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建立方法有建议建立和改制建立两种。建议建立,是指符合规则人数的出资者作为建议人,依法出资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改制建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清产核资、清楚产权和财物评价承认后,按本方法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十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股东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则足额交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钱银出资,也可以用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依法进行评价作价,核实产业,并折合为股份。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越企业注册本钱的20%,国家对选用高新技能成果有特别规则的在外。
第十一条 建议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请求注册挂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组成负责人签署的请求开业挂号注册书;(二)书面请求陈述;(三)企业规章;(四)验资陈述;(五)股东名册和股东的合法身份证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从业人员挂号表;(七)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八)企业居处运用证明;(九)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改制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须经财物所有权人或财物所有权人代表赞同,员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按规则向有关部分申报转制计划。经有关主管部分赞同后,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挂号处理,促进股份协作制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挂号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股份协作制企业是指企业悉数本钱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员工股份构成,实施劳作协作和本钱协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民主处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以其股东出资构成的悉数产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责任。
第五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拟定企业规章。企业规章对出资者和整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股份协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规章规则,并依法挂号。经营范围中归于法令、法规约束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赞同。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及其分局是本市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
第二章 建立
第七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必定人数的股东,其间员工股东不得少于5人;(二)注册本钱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三)有符合规则的企业规章;(四)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条件;(五)有标准的称号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宗旨;(二)企业称号和居处;(三)企业经营范围;(四)注册本钱;(五)股权设置;(六)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七)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数额和限额;(八)股东、员工的权力和责任;(九)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十)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出产的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发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十二)财政处理制度和利润分配、亏本承当方法;(十三)企业分立、兼并、破产、闭幕事由和清算方法;(十四)规章的修正程序;(十五)股东以为需求清晰的其他事项。企业规章有必要经股东大会赞同。
第九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建立方法有建议建立和改制建立两种。建议建立,是指符合规则人数的出资者作为建议人,依法出资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改制建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清产核资、清楚产权和财物评价承认后,按本方法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十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股东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则足额交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钱银出资,也可以用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依法进行评价作价,核实产业,并折合为股份。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越企业注册本钱的20%,国家对选用高新技能成果有特别规则的在外。
第十一条 建议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请求注册挂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组成负责人签署的请求开业挂号注册书;(二)书面请求陈述;(三)企业规章;(四)验资陈述;(五)股东名册和股东的合法身份证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从业人员挂号表;(七)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八)企业居处运用证明;(九)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改制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须经财物所有权人或财物所有权人代表赞同,员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按规则向有关部分申报转制计划。经有关主管部分赞同后,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