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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8:4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新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黄致成,男,1948年9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县人,无业,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车辽小区115号。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法定代表人蒙平友,厅长。托付署理人彭志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梁庆秋,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致成因不服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于2005年2月1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将其诉状移交本院,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决议受理本案,并于2005年3月11日向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告诉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致成,被告的托付署理人彭志鸿、梁庆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对原告因不服防城港市司法局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的(防司通[2003]26号)《关于不给予黄致成等四人出具公民署理出庭函的告诉》而恳求行政复议一案,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桂司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该行政复议决议如下:承认防城港市司法局2003年7月25日作出的《关于不给予黄致成等四人出具公民署理出庭函的告诉》(防司通[2003]26号)无法令依据,责令其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如下:1、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黄致成诉邱凤托付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诉状;3、黄致成诉邱凤托付合同纠纷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告诉书;4、黄致成诉邱凤托付合同案的答辩状;5、黄致成受聘为邱凤署理民事诉讼与邱凤签定的《聘约》;6、邱凤托付黄致成代为恳求收效民事判决所签定的《特别授权托付书》;7、防城港市大榕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证明》;8、防城港市大榕树实业总公司出具的《现金开销单据》;9、黄致成出具的《领条》;10、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2)港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11、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防中法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12、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防中法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1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司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14、黄致成提出行政复议恳求书;15、《行政复议案子受理告诉书》;16、《提出答复告诉书》;17、防城港市司法局提交的《答辩状》;18、被告分别给黄猛才、李旭文、颜储业宣布的《行政复议奉告书》;19、《代为送达托付函》;20、《送达回证》;2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概况单》;22、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向黄猛才、李旭文、颜储业宣布参与行政复议的《布告》;23、《法制快报》刊登的《布告》;24、防城港市科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定的《聘约》;25、什物清单;26、防城港市东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定的《托付追款协议》;27、原告于2000年3月13日给防城港市东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领条》;28、原告给防城港市东山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追回货款归还食宿费的陈述》。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从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4)港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防司通[2003]26号)《关于不给予黄致成等四人出具公民署理出庭函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于同年11月26日向被告恳求复议,被告于2005年1月27日以邮递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复议决议书》。原告以为《复议决议书》存在以下四点失误:一、《复议决议书》忽视了对原告从属统辖的检查。原告从属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统辖。原告的公民署理出庭函是港口区司法局出具的。港口区司法局是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原告是否存在有偿署理是港口区司法局办理的职权范围。而防城港市司法局出具的《告诉》属危害原告行为的逾越行政,被告“责令防城港市司法局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是在持续支撑防城港市司法局对原告施行越权行政的危害。二、《复议决议书》忽视了对《告诉》内容的法令检查,原告在复议恳求中提出了三项恳求,被告对是否支撑这三项恳求没有作出针对的复议决议。三、《复议决议书》没有实行“查明现实”的复议责任。被告在复议时,对确定原告是否存在有偿署理这一至关重要的现实是靠防城港市司法局直接供给的与有偿署理无相关且由原告单方向法院递送的“民事诉状”、“聘约”来推定原告“的确存在有偿署理的行为”的。被告是在没有向有关当事人查询的情况下推定的。“查明”一词是虚设的。被告的这一推定已给在复议决议书中责令防城港市司法局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限制了结构,有利于防城港市司法局持续诽谤原告的声誉。四、被告应当知道对《告诉》的复议应当首要处理的是行政行为对原告是否构成侵权。尽管被告对《告诉》作出了没有法令依据的复议决议,但对《告诉》以内部行政行为的撒播方式对原告构成的隐蔽性侵权被告一直持听任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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