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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确定有什么特殊原则要遵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3:00
一、我国的一般准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我国的特别准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这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准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5)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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