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3:14
违约职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合同约好而发生的民事职责。合同依法建立,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假如不实行或许实行不符合约好,就要承当违约职责。违约职责是合同具有约束力的集中体现,没有违约职责,合同具有法令约束力就成为一句废话。违约职责准则,是确保当事人实行合同职责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实行和补偿违约形成的经济丢失。
违约职责有以下特色:
(1)违约职责是民事职责的一种方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民事职责包含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两种。所以,违约职责既不是刑事职责也不是行政职责,而是归于民事职责的规模。
(2)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职责而发生的职责。违约职责的发生是以合同职责的存在为条件,没有合同职责就不存在违约职责的问题,所以,违背先合同职责、后合同职责以及合同法规则的其他法定职责时,承当的均不是违约职责,而是其他民事职责。因合同而发生的民事职责品种较多,即包含违约职责,也包含缔约过失、解除合同、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尽到削减丢失的职责而发生的民事职责。不能将违约职责与因合同而发生的民事职责相提并论。
(3)违约职责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其职责也是当事人之间的职责。所以,违约责亿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以外发生。
(4)违约职责具有恣意性,除法令对违约职责做出规则外,违约职责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约好,包含承当违约职责的方法、违约金的数额、赔偿丢失的计算方法等,当事人都能够自己约好。
(5)违约职责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层性质。补偿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能够经过要求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付出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得到补偿。其惩罚性表现在,定金条款罚则和约好的违约金高于实践丢失的景象。
违约职责有以下特色:
(1)违约职责是民事职责的一种方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民事职责包含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两种。所以,违约职责既不是刑事职责也不是行政职责,而是归于民事职责的规模。
(2)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职责而发生的职责。违约职责的发生是以合同职责的存在为条件,没有合同职责就不存在违约职责的问题,所以,违背先合同职责、后合同职责以及合同法规则的其他法定职责时,承当的均不是违约职责,而是其他民事职责。因合同而发生的民事职责品种较多,即包含违约职责,也包含缔约过失、解除合同、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尽到削减丢失的职责而发生的民事职责。不能将违约职责与因合同而发生的民事职责相提并论。
(3)违约职责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其职责也是当事人之间的职责。所以,违约责亿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以外发生。
(4)违约职责具有恣意性,除法令对违约职责做出规则外,违约职责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约好,包含承当违约职责的方法、违约金的数额、赔偿丢失的计算方法等,当事人都能够自己约好。
(5)违约职责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层性质。补偿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能够经过要求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付出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得到补偿。其惩罚性表现在,定金条款罚则和约好的违约金高于实践丢失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