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代表处适用于哪种税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5:07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付出劳务费、咨询费,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建立代表处,我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境外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仍是25%?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下面听讼网小编收拾了相关的内容,带我们去了解一下境内代表处适用于哪种税率。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的,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规则,企业的下列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
第五条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组织、场所,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场所,包含:
(一)管理组织、经营组织、办事组织;
(二)工厂、农场、挖掘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供给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修建、装置、安装、修补、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场所。
非居民企业托付经营署理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包含托付单位或许个人常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许贮存、交给货品等,该经营署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组织、场所。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则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则,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以及虽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一起减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该项所得与境内组织、场所无关,即该项所得为消沉所得。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依照下列办法核算其应交税所得额:(一)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二)转让产业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产业净值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则的办法核算应交税所得额。”该消沉所得为: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产业所得、其他所得。从该项所得的应交税所得额核算办法,可看出该项所得的扣除项目较小,依照国际惯例,对此类所得一般依照较规范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对外国本钱、出资以及专有技能的引入都采纳鼓舞办法。10%税率作为税收优惠,境外出资者就能够依照20%的法定税率回到其国内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而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组织、场所获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所得是从组织、场所获得的,即活跃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贵公司所述:“我公司向境外公司付出劳务费、咨询费,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建立代表处”,首要,需断定方该劳务费、咨询费是否归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次需断定该劳务费、咨询费是否归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与境内组织、场所相关。一般境外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不会影响该项劳务费、咨询费的断定准则。
假如该劳务费、咨询费归于境外公司在境内供给劳务获得的纯劳务所得,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