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6:42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现已2006年8月22日厅务会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开展,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定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遵循<工伤保险>施行方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施行定见》(云政发[2006]117号)拟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含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单位(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农民工。
本方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则的劳作年纪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作联系的各种用工方法、各种用工期限的劳作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危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施行实名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树立劳作联系30日内,为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农民工处理参与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准时足额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会集的煤矿、修建等高危险职业,可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修建施工工程总造价的必定份额提取费用等缴费方法。具体方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拟定。
第五条 已清晰工伤确定取证费、工伤防备和宣扬经费的统筹区域,按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方法履行。没有树立经费保证机制的统筹区域,要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施行定见》(云政发〔2006〕117号)要求,自动和谐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业经费归入财政预算开销规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准则上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出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供给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出具的参保证明。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并依照注册地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