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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5:07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国务院部分的规则;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
前款所列规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检查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
上述规则了能够对一部分笼统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本条包括三层意思:
这些笼统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当地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笼统行政行为都对错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相对人对以上笼统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只能针对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笼统行政行为提出,详细行政行为是笼统行政行为适用于详细事物的成果,而笼统行政行为是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换言之,假如笼统行政行为没有转化为详细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对笼统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选用与详细行政行为同时提起的方法。因为笼统行政行为在转化为详细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请求复议,所以请求人有必要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的请求中同时提起对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笼统行政行为的检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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