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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哪时候开始算更为妥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怎么确认问题的批复》中以为: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或许裁决核准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核算。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笔者以为,这儿的判定确认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定核准之日起较妥。
首要,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的刑期,都规则了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而对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期间却规则了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则,笔者以为是有其意图的。对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来说,拘押的时刻是能够折抵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对被告人不会晦气;而对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判定则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所以刑法才规则了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将“判定确认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定核准之日更契合刑法有关规则的精力。
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则,判定和裁决在发作法律效力后履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判定是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换句话说,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判定是应予履行的,是确认的判定。因为对死刑延期二年履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而从判定核准之日到判定书送达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个月时刻,在对“判定确认之日”存在两种解说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动身,也应挑选死缓判定核准之日作为死刑延期履行期间的起算日较为适宜。
最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对投入监狱履行的死缓判定罪犯核算惩罚履行时刻,因为惩罚履行机关存档的罪犯材猜中一般没有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而法院的收效判定是必定有的,所以挑选死缓判定核准之日不会发生确定困难,便于实际操作。
综上,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或裁决核准之日起算更为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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