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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日期应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1:58
刑事诉讼实施二审终审制,关于刑事判定,假如是一审判定的,没有上诉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收效。二审判定下达今后就收效。那么,刑事判定收效日期应怎么确认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则:“判定和判定在发作法令效能后履行。”在司法实践 中,因为对条文了解纷歧,致使对怎么确认判定和判定的收效时刻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合。
确认判定和判定的收效时刻应当掌握两点:
一、判定和判定的收效时刻不排挤法定上诉、抗诉期间
1、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定、判定的收效时刻 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定、判定的收效时刻,影响到国家对过错的司法行为所进行的赔 偿费用的核算。 判定被告人无罪并将被告人当即开释后,判定是否就当即收效呢?笔者以为答复是否 定的。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则的无罪判定是依据两种状况,一是依据法令确认 被告人无罪,二是因为依据缺乏而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在第二种状况下,尽管一审法院 判定被告人无罪,但不利于被告人的依据仍然存在,仅仅依据的效能缺乏而不能对被告人 科罪。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有权针对依据部分行使上诉权。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对法院作 出的无罪判定仍然具有抗诉权。所以,一审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定应在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 间不上诉和公诉机关在法定抗诉期间不抗诉后收效,一旦指控被两边其中之一提起二审程 序,则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定有必要持二审法院的判定来确认是否收效和收效的详细时刻。当 然,被告人在被宣告无罪开释后,未再处于被拘押状况,一旦国家进行补偿,将不考虑这 一期间。
2、宣告被告人有罪的判定、判定的收效时刻 宣告被告人有罪但革除刑事处分的,可对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状况。
对被告人判定有限自在刑的判定、判定,包含控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定、判定的 收效时刻问题,影响到刑期的核算和判定前拘押时刻的折抵,以及判定后惩罚履行方法的 改变,如弛刑、假释等。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用触及判定前羁 押时刻的折抵,但判定、判定的收效时刻仍影响到被告人履行期间的起算,以及弛刑、假 释等履行方法的改变。在这些一审判定中,都存在上诉权、抗诉权,要确认判定、判定的 收效时刻,必需要考虑控被两边的上诉、抗诉期间。有的观念以为,假如两边不上诉、不 抗诉的,则收效时刻应以判定宣告之日起算,这种观念明显排挤了法定的上诉、抗诉期 限,与刑事诉讼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力的准则是相违反的。
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则在死刑延期两年履行这一履行方法中触及缓刑检测期的起算 问题,笔者在下面还将论及。
二、判定和判定收效时刻应以实践宣告送达被告人的时刻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规则了宣告判定的两种方法,即当庭宣判和定时宣判。在前 一种宣判方法中,一审法院的判定收效时刻应在控被两边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间未提起二 审程序后确认,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判定、判定收效时刻应为当庭宣判之日。在后一种 宣判方法中,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上级法院托付下级法院宣判的状况,这傍边有必要 考虑判定、判定书制造的时刻和邮递路途中耗费的时刻,因而一审法院判定的收效时刻应 以实践送达被告人为根底,并考虑上诉、抗诉期间。控被两边在法定时刻未上诉、抗诉 的,一审判定即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间届满时收效。二审和终审法院的判定、判定收效时 间为判定、判定实践送达被告人的时刻。
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定、判定为例,死刑的履行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当即履行,二 是延期两年履行,实施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在前一种履行方法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明显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死刑判定为收效的判定。在后一种履行方法中,因为涉 及到死缓检测期的问题,景象略有杂乱。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状况是中级人民法院对被 告人一审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再由省高档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并予以核准。省高档人 民法院进行二审并核准的案子,一般会托付各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并送达判定,在这一进程 中,判定、判定之收效是以判定、判定书上建立的日期为收效日期,还是以实践送达被告人之日为收效日期?例如某高档法院对某一案子的二审判定建立之日为3月10 日,高院托付 某中级法院代为宣告送达被告人,因为法令文书的制造及邮递,中级法院将判定书宣告送 达被告人时,已是3月20日。有的观念以为判定的收效时刻应以高院判定建立之日,即3月 10日。笔者以为这种观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宣告判定,一概揭露进行” 的规则。
不管判定和判定由哪一级法院建立,何时建立,只需判定和判定未向被告人宣 告,它只归于法院的内部判定行为,不归于向社会揭露的收效判定。因而,判定和判定的 收效时刻应以实践送达被告人时为准,即3月20日为高院判定的收效日期。
总而言之,在怎么确认刑事判定和判定的收效时刻的问题上,应掌握两个基本准则, 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则的保证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力的准则,二是第163条规 定的判定揭露的准则,只要这样,才干精确地确认收效时刻,防止司法实践中的纷争。
刑事判定和判定的收效时刻,自判定书发作法令效能后开端收效。在确认的时分,判定应当揭露,诉讼参与人应当享有诉讼权力。判定和判定的收效时刻不排挤法定上诉、抗诉期间。假如你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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