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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9:58

2006年11月,红星摩托车出售行(以下简称“摩托行”)与某摩托车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两边在合同中约好:摩托行向生产厂家订货某种类型的两轮摩托200辆,货款为120万元,摩托行向厂家付出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实行合同应付出违约金30万元;摩托行在货到后10日内付出其他的货款100万元。接近新年,摩托车出售局势趋好且另一出售公司开出较好的价格,该摩托车生产厂家就将此批货品予以调卖,但对摩托行称货源严重,要求拖延实行。摩托行在得知该生产厂家要求拖延实行的底细后,以为错过了出售旺季,使合赞同图不能完成,要求生产厂家承当违约职责,未果。摩托行遂以摩托生产厂家违约不能完成合赞同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恳求法院判令该生产厂家付出违约金并返还定金。在诉讼中,摩托车生产厂家赞同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不赞同付出违约金。
[不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要求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并返还定金的诉讼恳求是否应予以支撑,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在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不得一起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因而,对原告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职责的恳求予以支撑,而对其要求返还定金的恳求不该予以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违约金职责和定金罚则不行并用,但非违约方挑选违约金职责恳求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力。故对摩托行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
法院必定和采用了第二种定见。
[分析]
本案触及经济合同中违约职责条款和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我国法令是排挤违约金职责和定金条款的并用的。我国担保法也有相似规则。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则一般也称为定金罚则。
一般来说,定金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其功用在于担保债款的完成,催促当事人活跃实行合同。但依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约好的债款,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职责方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当违约职责。因而,假如合同中既约好了违约金职责,又约好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用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到达补偿非违约方丢失的效果。假如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越因违约所形成的实践丢失,这就加剧了对违约方的赏罚,可能使非违约方取得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法令排挤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职责和定金罚则中挑选一种要求违约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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