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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0:34
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当地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签定劳作合同,发作劳作争议时因两边劳作联系难以确认,致使劳作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作联系的调和安稳带来晦气影响。为标准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稳,现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
建立劳作联系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契合第一条规则的景象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补签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由两边洽谈确认。洽谈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停止劳作联系,但对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的劳作者,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缔结。
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四、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五、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引发争议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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