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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7:58
在查办一些私运毒品或不合法生意毒品违法行为时,适当大都的违法分子会辩称自己不知道是毒品,如在海关例行查看中,从或人皮箱夹层中起获用某品牌食品袋包装完好的海洛因600g,或人大叫:“我不知道这是海洛因啊,也没有人告诉我是海洛因!你们不能委屈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判别违法分子是否明知是毒品呢?
在违法分子不供认明知的情况下,也或许他自身的确不知道这是毒品,而仅仅是他人转交给他的一个一般皮箱,如强行科罪,则或许形成错案;反之,假如他说自己不明知,就不确定是毒品违法,则或许放纵奸刁的违法分子。
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处理制毒物品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对怎么判别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片面明知做出了清晰界定。该司法文件第二条规则:
关于私运或许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且抄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依据,经归纳查看判别,能够确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私运或许不合法生意,但有依据证清晰属被欺骗的在外:
1、改动产品形状、包装或许运用虚伪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躲藏、夹藏或许其他荫蔽办法运送、带着易制毒化学品躲避查看的;
3、抵抗查看或许在查看时丢掉货品逃跑的;
4、以伪报、躲藏、假装等遮盖手法躲避海关、边防等查看的;
5、挑选不设海关或许边防查看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伪身份、地址处理邮递、邮递手续的;
7、以其他办法隐秘本相,躲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分子是否明知是毒品,并不一定需求违法分子清晰供认,多是从全案的情节归纳确定,做出断定。其实,任何一个有预备的毒品违法分子,也不会容易供认自己明知毒品,往往是在人赃俱获,或许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被逼供认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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