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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错误发房产证导致抵押无效担责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7:48

挂号机关差错发房产证导致典当无效一般不需要承当职责,依据法令规则,因挂号机关作业人员作业差错导致挂号不妥,致使权力人遭到经济丢失的,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丢失负补偿职责。因而只要行政机关的差错导致的直接丢失才担责,而房管部分的挂号差错不一定必定导致典当无效,因而,挂号机关的补偿的可能性小。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产业权景象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一)违法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背国家规则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
(四)形成产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则给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或许补偿请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因挂号机关作业人员作业差错导致挂号不妥,致使权力人遭到经济丢失的, 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丢失负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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