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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与退伍军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9:23

网友发问:
我是一名下岗赋闲人员,去年底我与一名退伍军人在福建省内某地合伙创办了一家小型的三类汽车修理场。从业人员2人,就我和这名退伍战士,运营范围是供油系统保护及油品替换,想咨询一下所要交纳的税收规范和所能享用的税收优惠状况?
律师回答:
依据你的具体状况,你的汽车修理厂交税规范和能实践享用的税收优惠将可依据下列方针考虑。
1.依据财务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对从事个别运营的有关人员实施收费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综〔2008〕47号),挂号赋闲人员、残疾人、退役战士以及结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结业生,凡从事个别运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出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初次注册挂号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挂号证工本费”。
2.对自谋职业的乡镇退役战士从事个别运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收取税务挂号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规则,对下岗赋闲人员从事个别运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收取税务挂号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若干再就业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119号)第二条“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别运营活动怎么适用税收优惠方针问题”清晰,下岗赋闲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别运营活动,依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则,免征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5.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起伏地进步了增值税的起征点,依据《福建省财务、省国税局、省地地税局关于进步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告诉》(闽财税〔2005〕99号)规则,经福建省政府批复赞同,我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方针,方针中规则:“将出售货品的起征点进步到月出售额5000元;将出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进步到月出售额3000元;将按次交税的起征点进步到每次(日)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则,适用于一切个人。”因而,假如自谋职业下岗赋闲人员和退役战士运营的汽车修理场每月出售额达不到上述起征点的,就不需实践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起,因为你们所从事的汽车修理场首要供给供油系统保护及油品替换运营事务,系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若你们完成的出售额到达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增值税征收率将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致下降至3%,即每月应交增值税数额为这家汽车修理场完成的出售额乘以3%核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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