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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稽查企业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9:14

【问】承受稽察时,被稽察企业享有的权力
【答】1.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以及与交税程序有关的状况。
2.要求保存隐秘的权力。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的状况保密。
3.假如稽察人员到企业查看不出示税务查看证和税务查看告诉书或人数少于两人以上的,交税人能够回绝查看。
4.税务稽察人员与被查目标有利害联系或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逃避。
5.税务稽察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材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材料告诉书》、《调取账簿材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好交还。
6.税务稽察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归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有必要要求税务稽察人员供给《税务查看专用证明》。
8.税务稽察人员查封交税人的产品、货品或其他产业时,未能供给有用的《查封(扣押)证》、《查封产品、货品、产业清单》、《扣押产品、货品、产业专用收据》的,交税人能够回绝查封。
9.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依法有奉告当事人做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的责任,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
10.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 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安排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后 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议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恳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抛弃听证权力,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恳求后在 15日内举办听证。
11.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也可托付1~2人署理;托付署理的应向其署理人出具托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阅承认。
12.当事人以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有权恳求逃避;逃避恳求应当在举办听证的 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3.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能够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据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1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强制履行办法或许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或许税务机关采纳强制履行办法、税收保全办法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恳求复议,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15.税务机关运用或损毁扣押的资产、违法实施查看办法或履行办法,给交税人形成丢失的,交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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