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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养老金是否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5:13

事例:
原告彭某于1989年开端在被告某党校招待所作业,系正式员工,任厨房保管及木匠修理作业。2005年10月30日原告年满60岁,经赞同退休。因招待所暂时无人顶替其岗位,经请示某校长赞同,暂时留用原告,薪酬待遇能够参照党校的贯例履行,即除养老金外,再补足与在职时的薪酬差数,以及享用在职员工福利、奖金待遇。2005年11月起被告便留用了原告持续作业,并按原告的原薪酬发给了11、12月的薪酬。后招待所的员工以为原告的薪酬过高而提出异议,招待所司理于2005年12月28日在招待所员工会上作出解说,阐明原告的薪酬内含有其养老金,在此基础上享用在职员工同等待遇。2006年元月20日原、被告签定《关于暂时留任退休员工彭某的协议》,该协议第2条载明:“乙方留任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与在职员工相同享用。”过后被告一向按在职员工待遇给原告发放薪酬、奖金、并享用每个员工能够一至二人在招待所免费就餐。留用期间原告知道退休后享有养老金,被告也曾告知过原告,但原告一向未提出异议。2008年6月30日原、被告两边停止了留用合同后,被告将退休证和薪酬本交给原告时,原告拒收,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养老金,两边发作争议,经洽谈未果。2008年8月5日原告恳求裁定,裁定委以其超出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返还代为收取保管的养老金及利息。
原告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每月养老金是484元,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每月养老金514元,2007年7月1日起每月每是544元。被告共收取原告养老金32个月共16568元。原告在留用期间的薪酬最低是500余元,最高是600余元。奖金每月100元,有一至二人在招待所免费就餐。原告留任后的工种前期是厨房保管和木匠修理,后期是看门兼木匠修理。
事例剖析:
原告退休后被告持续留任,并签定了书面协议,契合劳作法第19条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的规则,该协议应为有用协议。《协议》第2条载明:“乙方留任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与在职员工相同享用。”该协议并非约好原告薪酬内包括其退休的养老金,差数部份补足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且原告60岁退休后,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险是社保局发给,按《劳作法》规则:“劳作者享有的社会保险金有必要准时足额付出。”“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移用社会保险基金。”按上述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就应由用人单位付出薪酬,不能将劳作者自己享有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单位用人薪酬付出。
从薪酬表上看,如2001年7月原告实领薪酬520.40元,当月原告的养老金就有514元,除养老金外,被告仅补6.4元,最多一个月是2003年4月原告实领薪酬610.40元,当月原告的养老金是544元,被告也只补了66.4元,除原告的养老金外,被告每月就补几元或几十元钱就聘一个娴熟的老员工一个月,显着不合理也不合理也不合法,显着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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