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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9:28

京残工委[2006]2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作保证局、民政局、残联: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份额组织残疾人作业状况审阅和当地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作业保证金作业,依据《北京市残疾人作业保证金征缴办理方法》,咱们拟定了《〈北京市残疾人作业保证金征缴办理方法〉施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按份额组织残疾人作业状况表(略)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作业委员会 北京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北京市当地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经营办理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作业保证金征缴办理方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残疾人作业保证金的征缴和办理作业,依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方法》、《北京市按份额组织残疾人作业方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作业保证金征缴办理方法》(京政发〔2006〕18号),拟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福利企业在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1.7%的份额组织残疾人作业,未按规则组织残疾人作业的,应交纳残疾人作业保证金。 
第三条 未组织残疾人作业或组织残疾人作业未到达规则份额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实践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员工年平均薪酬60%的规范交纳残疾人作业保证金。组织1名瞎子作业,按组织2名残疾人作业核算。 
应交纳残疾人作业保证金金额=上年度全市员工年平均薪酬×60%×(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1.7%-残疾人员工数)。 
第四条 建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核算,不满1个月的不核算。组织残疾人作业不满1年的,按实践作业时刻核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核算。 
第五条 残疾人作业保证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作业服务机构审阅、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代征。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作业委员会以《布告》的方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作业保证金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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