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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截瘫7年后要求认定工伤 超时效被判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2:10

  北京某化工厂工人王某某因公受伤七年之后才提出确定恳求,因不服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予受理告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的恳求现已超越法定时限为由,终审判决保持北京市大兴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恳求不予受理告诉书》。
    王某某于1997年3月19日到北京某精密化工厂作业,担任装置设备。同年3月30日,王某某在作业进程中被重物砸伤,被确诊为高位截瘫。1997年5月29日,化工厂与王某某签定补偿协议书,约好由化工厂一次性交给王某某日子补偿费10万元。
     时隔七年之后的2004年12月,王某某向大兴劳保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大兴劳保局以王某某的工伤确定恳求已超越恳求时效为由决议对其恳求不予受理。王某某不服,于2005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大兴区人民政府作出保持大兴劳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诉》的复议决议。为此,王某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诉讼。
    王某某以为,《法令》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而他受伤是在 1997年,并不适用该法令;即便适用该法令,恳求时效也应当从2004年1月1日起算。因而,王某某于2004年12月2日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并没有超出《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1年的恳求时效。
    一中院以为,按照《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工伤保险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本法令施行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履行。《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自事端发作之日起超越1年提出恳求的,不予受理。因而,工伤确定恳求应在法律法规规则的时限内提出。王某某于1997年3月在作业进程中受伤,迟至2004年12月刚才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已超越法律法规规则的恳求时限,故北京市大兴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诉》确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予以保持。
    承方法官表明,假如发作工伤事端,一定要及时提出工伤确定恳求,不然超越法定时限后将无法保护劳作者本身的合法权益。别的,法官还主张,发作工伤事端后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最好不要私了。王某某之所以在时隔7年之后提出工伤确定恳求,首要是因为事端发作时与工厂暗里达成协议,由工厂一次行补偿10万元,可是多年的治疗费和日子费现已将这笔经济补偿款运用殆尽,现在高位截瘫的王某某没有经济来源,期望可以经过确定工伤由单位承当往后的日子费和治疗费。可是,因为超越法定时限,王某某的恳求被依法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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