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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3:56
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端查询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将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分为4类:
1.悉数职责
2.首要职责
3.平等职责
4.非必须职责;
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逃逸构成现场变化、根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根据的,承当悉数职责;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发作交通事端的,根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事端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
一方当事人成心构成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交通事端职责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构成事端中所起的效果以及行为差错的严峻程度;在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端职责者,根据其职责状况给予违法处分和闯祸处分;现行处分方法包含: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行刑事处分的,按照有关交通安全法令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撤消驾驶执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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