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3:53问题:《大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的告诉》(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三)中规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践享有占有、运用、收益或处置该房产、设备权力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备,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规模,其分摊的土地本钱、各项开发本钱、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问题是:“不得列入清算规模”的意义是不是这些财物、设备的转让不计征土地增值税,也便是核算增值额时其收入不计入转让收入,其开发本钱、费用、税金等不能计入扣除额,是吗?
答复:依据《大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的告诉》(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则,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践享有占有、运用、收益或处置某些房产、设备权力的,应视同自建自用房地产,如其长时间租借或以转让名义长时间租借,其租借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开发本钱、费用、税金等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