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9:47[案情]
原告:邱宝田,男,44岁,住福建省永春县桃乡镇长安村。
被告:李淑正,女,43岁,住同上。
被告:邱金堆,男,42岁,住同上。
被告:李家全,男,28岁,住永春县桃乡镇化龙村。
李淑正请求建房取得同意,将工程承包给李家全(包工不包料),并请邱宝田做帮工,雇请邱金堆用迁延机运土垫地基。在地基未彻底结束及土地未平坦结束情况下,李淑正择定于1989年12月31日叫李家全先安装了石条结构大门斗框。大门斗框竖立起来后,没有采纳任何支撑办法加以防护。1990年1月9日正午,邱金堆用迁延机运土垫地基。在倒车过程中,因地基土质疏松致使迁延机右轮下陷、车身歪斜,迁延机雨架撞上石条大门斗框,使大门斗框坍毁,砸倒在场平坦土地的邱宝田,砸伤其腿。事端发作后,李淑正、邱金堆当即把邱宝田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邱宝田右腿截肢至根部。邱宝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千余元,已由李淑正、邱金堆担负。出院后,李淑正、邱金堆各交给邱宝田150元日子费后,不再承当其其他费用。
为此,邱宝田以自己在帮工中被砸伤,导致截肢,形成终身残疾为理由,向永春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李淑正、邱金堆补偿医药费、日子费及接假肢的费用。
李淑正辩称:此事端系邱金堆倒车过头,迁延机撞倒未加固的石门斗框而压伤邱宝田,故该事端应由邱金堆负首要职责。
邱金堆辩称:李淑正在地基未砌和土地未平坦的情况下,将石条大门斗框无依托先竖起来。自己运土垫地,因为土质疏松,倒车中一轮沉陷,迁延机雨架撞倒大门斗框而砸伤邱宝田。此事端应由李淑正负首要职责。李家全作为修建师,应知道大门斗框竖立的危险性,但未加以防护,也应承当职责。
永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以为李家满是该工程的施工者,又身为修建师傅,没有采纳任何防护办法而安装了石条大门斗框,对该事端的发作负有必定职责,故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李家全辩称:自己竖大门斗框是李淑正的旨意,事端发作是在大门斗框竖立9日后,因外力冲击所造成的,自己没有职责。
「审判」
永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因邱宝田在诉讼期间日子和持续医治的需求,于1991年3月16日裁决:从1991年2月起,李淑正、邱金堆两人每月各先行给付邱宝田人民币75元。
永春县人民法院以为:李淑正修建房子,招聘邱宝田做帮工,在帮工期间出事端,致邱宝田受伤,现邱宝田要求补偿医药费、日子费及接假肢全部费用是合理的,应给予支撑。李淑正在地基未全面平坦的情况下,要李家全竖起大门斗框,是发作事端的主因,且其系修建物的所有人,应负首要职责。邱金堆是肇事者,但事出有因,应负非必须职责。李家满是修建师傅,应知道修建一般知识,却损失准则,对事端的发作也有必定职责。据此,依据各被告人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永春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28日判定如下:
一、 李淑正、邱金堆、李家全应一起承当邱宝田在医院截肢及在假肢厂造假肢的医疗费、日子费2814.29元;1990年2月至1991年6月日子费1050元及护理费160元。以上合计4024.29元。
二、 李淑正、邱金堆、李家全应一次性一起承当邱宝田往后日子费、换肢(包含修补假肢)等费用9000元及护理费200元,计9200元,已付968.57元,尚欠8231.43元,应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