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关系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4:54摘要::电子商务认证是一种信誉服务联系,认证安排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权利责任根据眼务合同而发生,对证信件辕人所承当的职责,则因其特别的工作责任而存在。 关键词:商法,电子商务法,认证法令联系
一、电子商务认证是一种信誉服务
认证安排并不向在线当事人出售任何有形产品,也不供给资金或劳动力资源。它所供给的服务效果,仅仅一种无形的信息,包含买卖相对人的身份、公共密钥、信誉状况等情报。尽管,这些信息无法直接以详细的价格来衡量,但它是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买卖所有必要的条件性条件,并且是买卖当事人所很难亲身获悉的。与一般信息服务所不同的是,认证安排供给的是通过核实的,有关电子商务买卖人所关怀的基本信息,实际上它是关于买卖当事人的现实状况的信息,一般包含买卖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电子签名方法与之买卖,其信誉状况如多么。因此,认证是一种信誉服务,它与现在存在的信誉评级公司所从事的事务有些相似。所不同的是,信誉评级是一种恣意性的商誉,其广告效果甚为显着,当事人可自愿采用,信誉评级公司一般不负法令资任(最少从我国的状况看)。而认证证书内的信息,则是通过核实的实在的材料,并且认证联系的直接当事人,即认证安排和证书用户,应一起对证信件息的实在性负法令职责。
在传统买卖环境下,买卖当事人最关怀的问题是谁先履行合同。一般来说,先履行责任者危险较大。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则买卖人首先要考虑的是,正在与何人进行买卖,其信誉怎么。没有电子商务认证体系为依托,开放型电子商务就失去了生存环境,这是开放型电子商务的本身特征所要求的,也是有必要以技能和法令方法给予全面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服务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全球化的推行进程。这也是联合国贸法会以及各国之所以活跃安排起草电子商务法的原因地点。二、认证安排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联系
1、认证联系的发生 认证安排所供给的在线服务,一般是以合同为根底的,或许将来电子认证技能达到了非常牢靠的境地,法令或法规或许要求特定的买卖有必要以认证方法进行,可是,截止现在,没有呈现强制认证的状况。并且依照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技能中立"与"前言中立"的准则来看,这种强制是有失公正的。所以,一般而论,电子商务认证是以认证安排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为根底而发生的服务联系。
电子商务认证安排一般是以中立的、牢靠的第三方中介人呈现,为买卖两边或多方供给服务的,因此,在认证法令联系中至少有买卖两边,以及认证安排参加。换言之,认证法令联系触及多方当事人。在有些杂乱的买卖或服务联系中,买卖当事人或许会更多些。比如,在以信誉卡在线电子付出进行的买卖中,认证安排不只要向买卖两边相互间供给身份认证,并且还要对发卡银行、收付安排四方当事人之间供给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