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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4:54
法律规则的冒充专利行为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则:“下列行为归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则的冒充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颁发专利权的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标示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许中止后持续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标示专利标识,或许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许产品包装上标示别人的专利号;
(二)出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将未被颁发专利权的技能或许规划称为专利技能或许专利规划,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许未经许可运用别人的专利号,使大众将所触及的技能或许规划误认为是专利技能或许专利规划;
(四)假造或许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许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大众混杂,将未被颁发专利权的技能或许规划误认为是专利技能或许专利规划的行为。
专利权中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标示专利标识,在专利权中止后承诺出售、出售该产品的,不归于冒充专利行为。
出售不知道是冒充专利的产品,而且可以证明该产品合法来历的,由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责令中止出售,但革除罚款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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