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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4:47
《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令实施后本决议实施前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依照本决议的规则履行。下列内容为《工伤保险法令》修正后的内容。
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工作岗位,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自己薪酬,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自己薪酬,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伤残补贴,规范为:
一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90%,
二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85%,
三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80%,
四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75%。
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补贴为基数,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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