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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阶段应该是怎样的程序流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1:54
2012年5月9日,小孩A某某在穿过人行道时,被B某某行进在人行道上的电动车撞伤。上海市某区交警支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两边均负事端平等职责。
经查:该电动车套用车牌,最高车速大于20㎞/h,不具备脚踏骑行功用。电动机输出功率为350w,电压为48v。该无牌非标电动车不契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GB17761-1999)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36条“依据路途条件和通行需求,路途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施分道通行”,和《上海市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 等根本通行规则。
明显,对该非标电动车是否归于机动车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则: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许畜力驱动,上路途行进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契合有关国家规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明显,该无牌非标电动车不归于非机动车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则,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则的:不管选用何种驱动方法,其最高规划车速大于50km/h,或若运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含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6条规则:“简便摩托车”:不管选用何种驱动方法,其最高规划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运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含两轮简便摩托车和三轮简便摩托车,但不包含最高规划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令和国家规范的规则能够看出:规划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简便摩托车的国家强制规范;规划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强制规范,二者都应当归于机动车领域。 因而,无牌非标电动车不归于非机动车领域,而应当归于机动车领域。
该非标电动车是否归于机动车,即是否有权行使在人行道上,将对判别是否采信《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职责确认成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作为小孩A某某的托付诉讼代理律师,我提出该电动车应当确以为机动车,该起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首要职责人应当是B某某。诉讼中,事端两边对《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职责确认是否可采争议很大。
一审法院法院采信《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职责确认,然后作出判定。B某某不服一审判定,依法提早上诉。
2013年12月5日,二审法院以为“超支电动车比较规范电动车具有形成更大风险结果的才能,B某某驾驭不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车,且行使时最高时速超越十五公里,进至公交车站时亦未留意通行安全,其差错与A某某的危害有直接因果联系……。归纳两方的差错程度,本院确认B某某应对A某某的合理丢失承当70%的补偿职责。原审法院的判定,本院予以改变”。
办案小结: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令补偿职责,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危害补偿案子职责分配的仅有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差错程度,应当结合案子的实际状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准则进行归纳确认。
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说:
1、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诉讼审判程序
一、申述和受理。
交通事端当事人就危害补偿提申述讼的,应向法院递送申述状,经法院检查契合申述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以为不契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决,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预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申述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争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资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预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告诉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告法庭纪律,奉告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力与责任,问询是否提出逃避恳求。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说申述恳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子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作证。
3)出示依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提出一切的依据。
7)质证两边就补偿争议所得供的依据应相互质证。
4、法庭争辩。原告讲话,被告争辩,第三人讲话及争辩后相互争辩。
5、法庭争辩完结,两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完毕,应依法作出判定。
6、交通事端补偿法庭能够调停的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及时判定。
一般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
一审一般程序完毕后,假如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能,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定和裁决,是终审的具有法令效能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令效能。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申述或上诉。
2、交通事端补偿诉讼的根本特征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补偿诉讼法令联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安排参与诉讼的其他参与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诉讼,进行危害补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补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是归于民事侵权胶葛,在审理案子中各种诉讼活动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子所适用的一般程序分申述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预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补偿案子时,按一般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与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和实行诉讼责任。诉讼参与人是补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置实体权力的诉讼权力和处置诉讼权力的诉讼权力。比方受害人承受调停,抛弃部分本来归于自己应得的补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恳求实行权,托付诉讼代理人权等。
一起法令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实行诉讼责任首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的行使。
2、恪守诉讼次序。首要有准时到庭参与诉讼活动,恪守法庭纪律等。
3、实行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决、判定和调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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