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迟到或早退途中发生事故是不是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8:36导读:单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则应确定为工伤,关于这一问题在实务中现已没有争议。但有关上下班途中的确定,虽然有相关法令文件的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合理时刻”、“合理途径”的确定还常有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劳动者在受伤时又违反了劳动纪律是否能确定为工伤这一问题,因为态度、动身视点的不同常常会呈现彻底相反的定见。本文以此为中心整理了相关法令依据、事例、观念,以供读者参看。
法令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下列景象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需求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刻内其他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二)》
员工以上下班为意图、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道路,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