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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吸收合并如何引起纳税变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5:17

A公司是2007年1月1日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则享用两免三折半优惠政策,B公司为其中方相关公司。2010年头,A公司与B公司计划重组为一家企业,怎么重组才不会影响A公司享用剩下期限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则,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运营事务性质或运营期发作改变,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补缴其此前(包含在优惠过渡期内)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若B公司吸收兼并A公司,将导致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运营期停止,不光不能再持续享用优惠,并且要依法补缴其此前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若A公司吸收兼并B公司,且兼并行为未引起企业生产运营事务性质或运营期发作改变,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作改动,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持续享用兼并前该企业剩下期限的税收优惠。
关于优惠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汇算清缴时,都会对其运营事务内容和运营期限等改变状况进行审阅。
那么,符合规则的吸收兼并的优惠金额该怎么核算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则,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兼并前一年的应交税所得额(亏本计为零)核算。
假设上述兼并事项在2010年完结,兼并后A公司2010年完成应税赢利1000万元,A公司兼并前一年的2009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那么,2010年可持续享用两免三折半的优惠金额只能以300万元核算。兼并后的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300×25%×50% (1000-300)×25%=2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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