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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的话此时能否申请进行再次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6:27
工伤员工发作工伤有时候难免会影响到往后的劳作能力,有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劳作能力判定,但是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是怎样的呢?若当事人对判定成果表明不服的话,此刻能否请求进行再次判定?
一、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是怎样的
工伤员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首要,应该通过医治后,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这样便于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延聘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判定;
第二是员工经工伤医治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形成员工身体上的残疾;
第三是工伤员工的残疾影响到员工自己的劳作能力,在这种状况下,工伤员工应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是劳作能力判守时所依据的的规范,是确认工伤员工伤残等级的规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作能力判定规范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
我国现在施行的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规范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这是工伤判定的国家规范,规范共分十级,其间,契合规范一级至四级的为悉数损失劳作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
二、劳作能力要再次判定吗
在下列状况下,应进行劳作能力的复鉴:
(一)享用伤残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判定一年往后,伤情改变时,可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经办组织也可每两年提出组织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状况改变调整待遇;
(二)被判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作能力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定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定定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作能力判定组织请求复鉴。省级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三)伤残等级从头判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作能力的损失会直接影响到其往后的工作和日子,但是假如进行劳作能力判定或许还能够得到一些经济补偿,那么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是怎样的,假如之后伤情有改变怎么办,劳作能力要再次判定吗,这样的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律师,有必要的话能够请律师伴随判定或请律师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算算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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