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0:01
《刑法》第49条规则:“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文义上看,所谓的“审判时”,好像仅指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定收效时止。但这样的文义了解过于狭隘,并不契合立法本意。
为此,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峻刑事违法案件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解说,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拘押受审时已是孕妈妈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流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997年刑法修订施行后,最高院在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妈妈女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妈妈女因涉嫌违法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后,又因同一现实被申述、交给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说进一步清晰将怀孕妈妈女从因涉嫌违法被拘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在原有的司法解说基础上又迈进了一步,其精力是为了保证胎儿的生命及婴儿的正常发育。
胎儿、婴儿是无辜的,不能由于孕妈妈有罪而诛及胎儿或婴儿。一起,也表现了司法对孕妈妈的人道关心。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应作广义了解,即应是指从违法嫌疑人涉嫌违法而被拘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定收效时止的刑事诉讼全过程。
为此,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峻刑事违法案件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解说,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拘押受审时已是孕妈妈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流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997年刑法修订施行后,最高院在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妈妈女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妈妈女因涉嫌违法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后,又因同一现实被申述、交给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说进一步清晰将怀孕妈妈女从因涉嫌违法被拘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在原有的司法解说基础上又迈进了一步,其精力是为了保证胎儿的生命及婴儿的正常发育。
胎儿、婴儿是无辜的,不能由于孕妈妈有罪而诛及胎儿或婴儿。一起,也表现了司法对孕妈妈的人道关心。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应作广义了解,即应是指从违法嫌疑人涉嫌违法而被拘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定收效时止的刑事诉讼全过程。